唐志軍
據報道,去年巨虧82.3億元的中國鋁業(yè),今年再次面臨巨虧—數據顯示,今年前三季度,中鋁虧損18.5億元。而與作為央企的中鋁形成鮮明對比的是,國內幾大民營鋁企的報表,在過去幾年間卻“形勢大好”。如過去四年間,南山鋁業(yè)分別實現凈利潤7.3億元、7.8億元、10.2億元和6.9億元。此外,在毛利率上,中鋁同樣完敗于同行業(yè)的民企:半年報顯示,今年上半年,南山鋁業(yè)氧化鋁板塊的毛利率為7.87%,中鋁則為2.26%。
多數研究表明,在過去的若干年里,央企等國企在多個方面都要遠遜色于民企。從凈資產收益率看,央企要遠低于民企(研究顯示:2001年至2009年,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(yè)企業(yè)平均的凈資產收益率為8.16%,非國有工業(yè)企業(yè)平均的凈資產收益率為12.9%。)。從盈利水平看,央企等國企也遠低于民企(如中國企業(yè)聯合會和中國企業(yè)家協會課題組的研究結果顯示:2010年,國企資產利潤率為1.5%,低于民企的3.14%;人均利潤水平為5.27萬元,遠低于民企的7.86萬元。從勞動生產率看,國企的人均收入為97.88萬元,明顯低于民企的135.9萬元。而從資產運作效率看,國企的資產周轉率為0.28次/年,明顯低于民企的0.59次/年)。當然,如果排除壟斷性行業(yè)的央企,光就競爭性行業(yè)的央企與民企之間的比較而言,央企則更是完敗于民企—中國鋁業(yè)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。
問題是,為什么央企會完敗于民企呢?
上述報道認為,導致中鋁完敗于民企的原因有二:“一是管理不行,二是機制不行。”其中,在管理方面,突出的表現為冗員過多和管理層級過長。在機制方面,則把原因歸咎于缺乏自建的電廠。
是的,管理和機制方面的弊病是國企績效遠低于民企的主要原因。但我們要問的是,是什么導致了國企存在如此多的管理和機制弊病?
企業(yè)里要解決的問題有二:一是做好對管理層尤其是高管的激勵;二是做好對員工的激勵。不過,要解決這些激勵問題,需要一套好的制度。當基本的制度安排出現問題時,管理和機制弊病就不可避免了。就中國的國企而言,基本的制度安排有以下問題:一是所有權的虛置。名義上,國企歸全民所有,但實際上,由于委托代理鏈條的過長,常常導致普通國民既無法行使其所有者的權力,也無法享受其收益。二是控制權的失守。即便我們說,可以委托政府來行使所有權,但事實上,由于監(jiān)督和考核的困難,由于串謀和被俘獲的可能,政府也無法真正代理國民來有效履行所有者的權利,因此,政府對于國企管理層的監(jiān)管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,會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而走向失守。三是債務的軟約束。對民企來說,由于其股權性質,其負債天然就是硬約束的。即民企的負債最終要由其股東來承擔。因而,在投資時,它們必須以成本為約束,以效率為準繩,以利潤為追求,慎重又慎重。然而,對國企而言,其債務卻是軟約束的—國企的管理者非企業(yè)股東,只是代理人,他們并沒有責任去承擔經營不善所引起的債務惡化。債務軟約束之下,國企就有不斷擴大投資的沖動—不管投資的回報率和風險如何。
在以上制度安排下,對國企高管的激勵無法真正做到位就成為一種必然的宿命。于是,我們既可以發(fā)現國企在投資方面的沖動和債務的不斷擴大,也可以看到國企高管的腐敗猖獗,更可以發(fā)現國企在用人上的裙帶關系。
進一步的問題是,這些有問題的制度安排是怎樣生成的?經濟學研究表明,制度的生成和演化是由不同集團間的權力結構所決定的,即不同集團的權力相差越大,處于強勢的集團就越有能力決定制度的生成和變遷。具體而言,在影響國企的改革和基本制度安排上,權力結構的失衡帶來了以下影響:其一,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力優(yōu)勢阻礙著對競爭性國企進行根本性改革。就中國而言,按理說,國企早就應該退出競爭性領域了。但由于集體行動的邏輯,人數占優(yōu)的普通民眾相比于人數較少的既得利益集團而言,卻沒有權力上的優(yōu)勢。因此,那些既得利益集團可以借口國企事關國民經濟命脈、事關國家經濟安全、事關黨的執(zhí)政地位和社會主義本質為由,來游說或要挾中央政府來對其進行根本性的改革。因為,他們知道,只有在所有權虛置下,他們才能獲取真正的控制權和收益權。
其二,權力的不均衡,也使得民眾無法對國企在債務方面的行為進行有效的制衡。國企面臨的是債務軟約束,其最終的債務要由納稅人來承擔。然而,納稅人卻沒有多少權力來監(jiān)督國企的債務狀況,也沒有多少權力迫使政府加強對國企債務的監(jiān)管。而債務的軟約束就使得國企管理層更方便去追求其他的目標,而非企業(yè)盈利目標。
其三,國企內部的權力失衡也使得對于管理層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大打折扣。在國企內部,外部股東與國有股東、董事會與監(jiān)事會、管理層與一般員工等群體之間的權力是嚴重不均衡的。這種不均衡,使得董事會和管理層成為國企事實上的控制者,也使得對他們的監(jiān)督和約束難以到位。
從中鋁完敗于同行業(yè)民企的案例以及其他大量的類似案例中,可以推斷,對國企進行根本性的改革已刻不容緩。當然,改革的方向應該是:第一要盡快推動國企退出競爭性行業(yè);第二要著力破除進入障礙,打破國企的壟斷;第三要在人大建立國企委員會,對政府(主要是國資委)是否有效行使國企監(jiān)管者的職能進行問責;第四要硬化國企債務,防止國企盲目舉債;第五要推動國企建立員工委員會,以制衡管理層的權力;第六要加強國企經營的透明化和公開化;第七要完善經理人市場,并加大對國企管理層權力的約束。
(作者系經濟學博士,湖南科技大學經濟學副教授。)